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轉型正義」?「轉型期正義」?--《轉型正義 : 邁向民主時代的法律典範轉移》

(本文已刊登於臺灣原住民族圖書資訊中心部落格

基於臺灣特殊的政治和歷史處境,近年來「轉型正義」一直十分熱門的議題,尤其在2016年蔡英文領導民進黨贏得總統大選,二次政黨輪替之後,如何面對過去威權時代的殘餘,再次成為臺灣重要的政治議題。事實上,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的概念在西方,雖和多數西方的概念一樣,可以上溯至古希臘時代,但真正具體化成為學界重視、討論的概念,一直要到西元2000年之後,也就是當冷戰結束,人們開始重新檢討二十世紀意識型態政治諸多不合理的暴政和管控後,才逐漸為人所重,朝學理化的方向發展。璐蒂‧泰鐸(Ruti G. Teitel),所著《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一書,被視為此議題的開山之作。這本從法學角度出發的專書,中譯本由鄭純宜翻譯,商周共發行兩次,譯名由《變遷中的正義》改為《轉型正義》,除了顯示該議題的熱門,以及專業名詞的定著化發展外,兩個譯名的差異,似乎也反應了在臺灣人們對這議題的看法。

本書的核心,在討論如何於政治的「轉型期」(作者刻意用此名詞,替代「革命」,以取得更寬泛的適用),當法律的穩定和連續受到挑戰時,建立過渡的法律條文或價值,以「非常時期的轉型法律典範」,在政權交替之際,「促進自由化的變革」。是以在書中多半使用「轉型期正義」一詞,強調過渡的性質,回應既有理論上的空缺。作者反對傳統理想主義的觀點,即正義的普遍主義(universalist)概念為根源,視全面報應式正義(retributive jutice)或矯正式正義(corrective justice),為自由化轉型的必要前驅,她指出這樣的觀點將會錯失正義於轉型期所能發揮的特別意義。作為替代,作者改採歸納的方式,強調轉型期法律的建構特性,「既是由轉型建構起來的,反過來也是轉型的構成元素。如此形成的正義觀念既是脈絡化的,也是片面的:因為現在視為『正義』的,是先前的『不義』決定且預示的。對高壓統治的種種回應,預示了堅持法律原則的意義。當國家經歷政治變動時,不義所留下的各種事物都會影響到所謂的轉型。」換句話說,在本書的討論中,轉型期正義是有機、連續,並且順應不同國情發展而不斷經歷變動和拉扯的概念,而非固態、階段切割的本質論。

作者針對轉型正義所涉及的不同部門,分門別類,綜合不同國家的案例進行析論。在法律原則的部分,指出在轉型期法律原則不再具有普遍性,是否遵守法律原則的兩難,需要以調解的方式緩和,目的在法律有限度的泛政治化下,使法律能幫助導向民主的發展。刑事正義上,強調不應只視為法治國家傳統意義上的處罰,而是在有限度的應用下,促成轉型時期法律原則的重建,是「一種解放國家的儀式」,公開建立規範,將處罰由報復變成超越個人迫害者,涵蓋社會整體的矯正。於歷史正義的討論,強調歷史敘事在轉型期需要調停各種爭議,扮演著國家和過去的揮別,為社會提供某種救贖的指向,目的是「將複雜的解釋編織在一起,它是密集、分層的敘事,能夠調解個人與集體的責任」,具有自由化的趨向,是「希望的故事」。補償正義一章,區分了和傳統補償原則的差異,侵權行為及其責任不再是同一行為者,改由國家承擔,個人責任的優位被集體責任所取代,賠償的目的仍是以如何促進自由化國家的轉型為主要關切核心。

行政正義呈現了轉型時期的混亂圖像,政權之間的轉移並無所謂的定則,考驗著自由化社會基本的價值觀。公共行政所反應的政治重建,使得激進的政治變革成為可能,法律必須重新去回應政治的平衡,以「批評的」形式,對過去的邪惡進行回應,免去過去各種認同上的歧視和監控,以集體福祉作為重新思考的核心,促成新的政治秩序意識型態公開重建。過程中,一定會經歷混亂的陣痛期,成為促進自由化的反自由舉措,諸如「肅清」等行為,得在有限度的動盪之後,迅速回歸憲法的原則,所謂憲法的原則,則是在動盪期中形成的公共規範所定義。所以,呼應於行政正義一章所描繪的動盪,憲政正義一章希望能在劇烈變動的轉型時期提出另一種觀點,憲法是對既有政治回應,促進邁向更自由政權的轉變,換句話說,憲法是轉型期不同政治主張和變革逐步形成的共識,轉型期的制憲包含著漸進、過渡的性質,最重要的,是提供一種「正義感」,進而促成真正的憲法性原則。

在〈創造「轉型期的正義」理論〉一章,作者回應前面諸章的觀察,轉型期的法律其實就是典範轉移的過程,是既有傳統和徹底改革之間的辯證,也是混亂狀下各種政治力量的對話,所以不用墨守陳規,而應當反應轉型時期的政治價值,在轉型期,「法律的角色也是過渡性的,而不是基奠性的,旨在推動個人地位、權利和責任的重大轉變」。作者試圖描繪在政治巨變時期,法律如何在自由化的基礎上重建社會的過程。這是一個正確、公正等價值都浮動的時期,必需對應「一個臨時的、泛政治化的轉型期法學」,由轉型自身去決定主導該時期的法律原則,同時兼顧歷史和政治的條件。法律的主動價值被突顯,不再僅是規則或程序,而是積極回應前期的不公與不義,構成民主價值的基礎,完成朝向穩定期的過度。

本書的論述十分精巧而複雜,不是在那麼短的篇幅所能一一道盡,但作者以建構為起點的強調,強調某種動態、非原則性,甚或因時導勢的法律運作觀,替轉型正義的概念,在口號式標語宣揚外,提供了值得不斷反思的理論框架,是以這本出版於2000年的著作,在近二十年之後,仍值得人們反覆閱讀。也因為作者建構的提問法,這本法學著作讀起來卻更接近歷史著作,一個個不同的個案,說明了轉型正義的機遇性,或用作者的說法「沒有定則」,這也可以再延伸出許多不同的挑戰和追問:我們如何判斷轉型方向的正確或進步,或作者反覆使用卻未加說明的「自由化」預設?如果連方向或終點都難以確定,甚或流於空洞的樂觀,那麼轉型期非常態的正義又該於何時以何種方式畫上結束?



無論如何,作者賦與了轉型正義多元、開放的性格,這樣的性格本身或許不夠明確,卻具有海納百川的包容能力,對於渴望新秩序的人們來說,這樣的彈性不只是方法,更是自我的警醒,以及樂觀的希望,如作者在全書末所言:「在這個血淋淋的世紀末,典範的成立與否在於其對政治災難的回應:正義是政治性的,法律不具假象,卻又能孕育出明天會更好的小小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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